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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来源:-系统管理员日期:2016-05-10 06:05:32点击:2875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劳动用工方式,其本质特征在于劳动力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分离。《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此用工方式做出了专门规定。2014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发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下面针对劳务派遣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醒各单位在适用和实际操作中注意以下几点,避免产生法律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一、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好处

2008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更严格、更规范的要求,劳务派遣也成为用工单位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一种重要途径。

二、哪些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国内的劳务派遣工作岗位几乎涉及所有的工种,劳务派遣期限也没有限制。《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为临时性、替代性和辅助性岗位。所谓临时性,是指这一工作岗位不是常设和固定的,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所谓辅助性,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业务岗位。所谓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被派遣的劳动者虽然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他的工作岗位却在用工单位,所以上面所说的三性其实是对用工单位的一种约束。目前,我们单位也存在着被派遣的劳动者,而这些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符合“三性”的要求,还有待界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劳务派遣关系的确认

劳务派遣关系建立之前,派遣单位、被派遣的劳动者、用工单位三方应当同时具备主体资格,用工单位在使用前应该确认:1、用工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签订上岗协议前,应当确认被派遣的劳动者应当与派遣单位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法律上会认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2、用工单位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前,必须查验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具有劳务派遣的资质,还要从资金能力、业务能力、信誉等方面,综合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资信情况。

四、用工期限问题

用工单位在使用被派遣的劳动者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用工的期限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派遣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或者派遣协议到期之前用工单位必须与劳务派遣单位联系,书面提出是否需要再用工和继续签订派遣协议,否则可能会造成事实用工状况的出现,致使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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